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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规定台湾人可在当地干个体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7-7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10位台湾居民已获准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意见》规定,台湾居民在福州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可直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台湾居民在福州可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和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
    
     《意见》规定,当地工商部门对台湾居民核发的是与大陆居民同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唯一不同就是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了“台湾居民”四个字。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局长陈琼说,各级工商部门将在登记场所设置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还可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目前曾祥德、陈永清等10位台湾居民已经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他们主要从事餐饮、珠宝零售、水果批发等行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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