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办公资料库

办公首页

会员登陆

您所在的位置: 办公时尚-您的办公专家办公新闻法务问答 → 文章正文

“协保”再就业要签订合同吗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7-6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问:我是个“协保”人员,最近找到了新工作。但单位说“协保”不用签订合同,即使签,也只能签订劳务合同。这种说法准确吗?
    
     答:单位的这种解释不准确。
    
     第一,“协保人员”再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于1997年7月2日颁发的《关于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补充意见》中作出规定:“本市单位使用按规定已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人员,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暂时不能签订的,允许单位阶段性作劳务人员使用。”
    
     第二,用人单位与“协保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
    
     首先,年龄界限。上述《补充意见》强调“本市单位不得使用男性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岗位界限。《补充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应为非长期性、非稳定性工作岗位。”依这条规定,如“协保人员”从事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就应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两个条件中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就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应签订劳务合同。
相关排行
  • 暂无内容
  •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办公时尚版权所有 2000-2008 | 客服QQ:30703707 | 邮箱 xiangsiwo(@_@)126.Com((@_@)改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 赣ICP备07002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