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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改变职场规则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7-3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很多求职者把求职就业称为“萝卜找坑”,但实际上,由于当前严重不对称的供求比例和相当严峻的就业形势,很多的“萝卜”只能面对“坑”们五花八门的就业条款和许多莫明其妙的录用规定。正在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如何避免“萝卜”们逃离被坑的命运?
    
    
     2005年12月24日,平安夜的这一天,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目前劳动合同法已进入立法程序,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草案的审议和论证工作。
    
    
     来自国家劳动部的调查显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国家劳动部统计,2004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比上年增长15.2%,涉及劳动者76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比上年增长72.7%。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5.9万件,结案率为93.2%。而由于我国现有的规范就业市场的《劳动法》和《合同法》,相关的条款要么过于原则化和宽泛化,要么在具体环节上缺乏相关内容,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诉诸法律的求职者和劳务人员得不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抑制雇主方的权力过分扩张,保障个别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各国劳动合同立法的通用原则,更是中国劳动关系调整和规范的现实需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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