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体技师辞职离去后,美容公司仍扣留她的押金。
2002年6月28日,陈照霞应聘到上海紫颖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紫颖公司)南京金鹰店打工,岗位是美体技师。该公司收了她1200元押金,发给她两套服装及一本美容美体手册。当年9月21日,公司跟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底薪1000元外加奖金,奖金即推销的美容美体卡提成。
陈照霞说,今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10月中旬公司让她在延续1年期的一式两份合同上签了字。11月27日她提出辞职得到同意,12月1日离开公司。她多次想将服装退给公司,以取回被该公司扣的1200元,却遭拒绝。
上海紫颖美容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朱丽清向记者解释,1200元中1000元为服装押金,200元为培训教材及培训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费;如陈推销出去的美容美体卡在其走后被顾客退回,那么卡上余额的提成将从她押金中扣取,给继续为顾客服务的技师。
律师认为,陈照霞推销美容美体卡是一种代理销售行为,只要她代理上海紫颖公司将卡销售出去了,那么不管她是否已离开该公司,该公司也应履行对顾客的承诺;如果顾客因为对该公司的服务等方面不满而要求退卡,与已经离开该公司的陈照霞无关。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因此上海紫颖公司必须立即退还违法收取的押金。该公司对陈照霞进行内部培训,也不应该收取“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