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了10年多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将被《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代替。经过一年多的论证,昨天下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终于拿出了较为成熟的条例草案。草案首次提出,以较大市立法的形式来规范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行为。昨天下午,来自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市人大法委、市法制办、深圳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就草案进行了论证。
记者就新条例草案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的有关负责人。
新条例主要针对特区企业
条例草案将龙岗、宝安两区的企业以及三来一补企业纳入到了调整范围,而且在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事实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违约金的制定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突出了双方自主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增加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补签续签合同不得低于一年
据介绍,新条例强化了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宝安、龙岗两区的企业和 “三来一补”企业纳入了调整范围;明确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权益作了保护性的规定。草案规定补签、续签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一年;对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做了规定;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经济补偿金年平均工资计算
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的员工本人平均工资计算。草案则规定,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员工本人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