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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签订就业合同请看清附加条件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7-10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有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往往只注意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基本合同条款,对订立合同时需额外约定的事项重视不足。对于任何一个毕业生来说,这种粗心大意的做法可能会给将来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写明,一旦学生违约将“支付一定数目的赔偿金”,而有的毕业生不多加思索就在没写明支付金额的合同上签字画押了。如果赔偿金是5000元还好说,如果是10万元呢?虽然合同法规定违约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但毕业生在签合同时就与用人单位商定好赔偿金额的话,岂不是万无一失吗?
    
     现在的毕业生对合同中规定的薪酬、工作内容、保险福利等相当重视,自我保护意识很强,但对合同里额外约定的事项还是认识不足。比如有些高科技企业在合同中规定:“员工在终止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高科技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而几乎所有毕业生在签订此类合同时,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约定“一定时期”到底是多长、“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又是多少。又比如不少草签合同中,有用人单位出资让毕业生参加培训甚至分配住房的规定。往往这种培训和福利是有附加条件的,但合同中有关附加条件的规定仅讲了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对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却隐而不谈,而毕业生几乎都未意识到这在将来可能产生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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