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办公资料库

办公首页

会员登陆

您所在的位置: 办公时尚-您的办公专家办公新闻劳动工资 → 文章正文

医疗保险能否替代病假工资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8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问:我于2000年受聘于一家大型服装公司,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司也为我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2003年初,我突然患上一场大病,在住院一个月后,公司以已为我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我的工资,要求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请问,公司是否侵害了我合法权益?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偿。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以上规定,你的病假工资应由公司支付。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办公时尚版权所有 2000-2008 | 客服QQ:30703707 | 邮箱 xiangsiwo(@_@)126.Com((@_@)改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 赣ICP备07002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