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之前在一家外资企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因为希望能加强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上个月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准备去国外深造。但前几日去公司办理交接, 得知公司取消了我本年度的年终奖。公司的理由是年终奖的发放由公司单方面决定, 公司每年年底考核员工的表现并在次年年初发放年终奖, 如果员工在公司进行考核时或发放奖金时已经离职, 则其不能获得年终奖。对于这样的规定, 我一点都不知晓。想请教贵刊, 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临近年底, 年终奖的争议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 对于这笔薪酬, 公司到底具有多少解释权和决定权并且应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在您的案件中我们将给予简单的阐述。
首先,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您作为权利伸张的主体, 可以首先整理一下有利于自身权益的依据。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任何薪酬协议是否提及年终奖的发放, 由于这些文件是您与公司共同的意思表示, 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可以提醒的是, 有些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 公司一年发放十三个月的工资, 最后一个月发放双薪。这种情况下, 员工的年终收入其实不是奖金, 而是一种较为硬性的工资, 因而公司的支付义务比较确定。
其次, 您的主要问题涉及了公司的一项政策规定。需要肯定的是, 公司是有权利制定这样的政策的, 因为年终奖本身并非法定的强制性收入, 并且不同的公司也有不同的情况, 奖金的发放会千差万别。但是与任何一项规章制度一样, 公司内部的奖金发放政策应该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商讨制定, 同时公司应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那些公司单方面取消员工的权利和待遇的条款, 员工只有在被充分告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形下才能产生效力。因此, 在您的案例中, 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曾经向您告知相应的奖金取消制度, 那么其现在的单方面说法是不成立的。
最后, 如果您与公司双方就年终奖的发放没有任何协议, 同时公司不能证明其曾向您告知奖金发放的内部政策, 那么您与公司应该协商解决问题。我们认为, 您与公司在协商的过程中, 应注意一个事项。年终奖一方面是对于员工一年工作的一种肯定, 因而它与考核相对应; 另一方面, 它也是公司为进一步鼓励员工在今后的工作发挥主动性的激励方法。因此, 您作为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 标准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他在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