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一个单位,退休金相差1倍。记者昨日获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曾跃林等4人,历经四番法庭较量,终于讨回公道。
据了解,曾跃林等4人是一航空公司经贸处正式员工,该处后改为经贸公司。
1999年元月,该航空公司通知4人退休,并在文件中规定经贸处隶属的干部职工,退休费由经贸公司自行负担解决。两个月后,曾跃林发现自己每月六七百元的退休金,比航空公司其他部门少50%。
在劳动仲裁中,曾跃林认为,单位应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确定他们的退休待遇。但航空公司及经贸公司则认为两个单位是独立法人,不能混为一谈。
湖北松之盛律师所荣同生认为,据《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有关规定,同工同酬,不得实行劳动歧视。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航空公司在设立经贸公司后,曾跃林等人作为航空公司经贸处职工,既是经贸公司职工,同样也保留航空公司职工身份。他们与经贸公司没有签订独立的劳动合同,经贸公司对他们亦没有独立的任免权。因此,航空公司与他们仍存在劳动关系。曾跃林等人应享受退休职工同等待遇。
航空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再审,法院日前维持了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