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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伤遭解雇工会维权获补偿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30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为保护公司财产,公司员工李某勇斗歹徒,被砍伤致九级伤残后,其公司却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办社会保险。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日前,经过市、县劳动仲裁机构调解,公司向李某赔偿经济补偿金和补办社会保险共计8000元。
    
     李某从2000年12月8日起与宜宾县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从事经警保安工作。2005年3月8日李某在公司值班时,为抓盗窃公司财产的小偷简某等人,被简某砍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5年12月9日鉴定为九级伤残。2005年8月26日法院审理判决简瑶赔偿李某医疗费5288.73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2103元,住院生活补助160元,交通费112.3元,续医费2000元,伤残补助金24720元,合计34784.03元。因简某无支付能力,仅向李某支付了2000元。
    
     2005年12月30日,李某所在公司提出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该公司起草了一个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将法院判决应由罪犯赔偿的伤残补助金2.4万余元支付李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对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办社会保险的行为感到不解,今年2月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法律工作者多次调解未成,近日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调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和补办社会保险8000元,仲裁费800元由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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