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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延长休养可视作自动离职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3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新疆橡胶厂唐容辉问:
    
     我于1996年毕业于新疆化工技校,后分配至新疆橡胶厂工作。2003年3月我患有肝硬化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已一年半的时间。当我回厂提出要上班的请求时,领导却说我因患病休假时间超出15个月,按规定应做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厂里这么做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从当事人介绍看,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都是8年,按规定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此外,按照《劳动法》第26条(一)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6个月医疗期满后如果因特殊病情确需继续医疗,应按规定由医院证明,经用人单位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才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否则就应回单位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休养是一种自动离职的违约行为。但用人单位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满后,没有回单位上班,也应及时履行提前书面通知的法律责任,才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宜采取听凭其随意延长休养时间,然后以本人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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