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我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标准均不同程度上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应抓紧在明年1月25日前完成这项工作,决不能发生新的拖欠。昨日召开的全省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宣布了这一消息。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益枝介绍,我省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调整的原则是:依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百分比提高。湖南省2003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幅11.38%,人平月均养老金538元。调高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平月均增加养老金39元。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按本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调整的资金来源按两个渠道解决: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分为三大类: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三、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次调整待遇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50元的,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250元。
此外,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