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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颁布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的若干意见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28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对于如何保障出租车司机权益的问题,新颁布的《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租车企业用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制,二是劳务代理制。
    
     相关方案规定要保证驾驶员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基数定额后,取得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出租车企业必须为驾驶员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企业在依法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同时,还应做好驾驶员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代收代缴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善企业福利;定期安排职工体检,关注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加班时间每月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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