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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解除?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23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问:现某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有一主管a于2001年1月进厂,但目前表现越来越差,抱怨也较多。因工作交接原因,原劳动合同过期已半年左右了一直未续签。现在,公司有意不想再与其签劳动合同。
    
     1、原劳动合同过期已半年左右了一直未续签现在,公司不想再与其签劳动合同,这是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解除?
    
     2、如果提前30天通知其当事人,和不提前30天通知,结果一样吗?
    
     3、经济补偿金一定要给吗?还要不要按每满一年,发给相于目前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要给4个月,2005年才上一个月。
    
     答:1、这个案件属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与之续签合同的,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予以赔偿,双方就续签合同期限不能统一意见的,从签订之日不得少为一年。
    
     2、不一样。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如不通知,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晚一日补偿相当于该劳动者一日的工资,最多为30个日工资。(如果单位不在北京,合同自然终止,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贯例上都是由用人单位事先通知的)
    
     3、补偿金给不给看你怎么解决了。如果你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与之补签为期一年的合同,一年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给补偿金;如果你想马上与之解除合同,那么必须给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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