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员工在登记自己资料时,没有如实登记自己的婚姻状况,转正后,现在却以在怀孕期,并要求长期休病假(有医院开据的,因妊娠呕吐严重,建议休息字样),公司是否无法解除起劳动合同?并必须按期支付其基本工资呢?
首先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在病假期间可按病假工资支付,上海的具体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此处的"本人工资"是指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收入的的70%。但,最低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80%。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希望你们企业善待怀孕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