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职工陈某被诉人:镇江市某美容健美有限公司
案情回放:自2003年11月开始,某美容健美有限公司拖欠陈某的工资拒不支付。无奈之下,陈某将该公司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因该公司无法说清预支工资的时间,且三次预支只有陈某的一次签名,其预支工资的事实不能认定,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被拖欠的工资1862元。
仲裁员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拖欠工资的案例,这种情况在餐饮、美容等服务行业,以及服装加工、建筑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为防止工人流失,这些行业的部分单位惯用迟一个月发工资等手段,限制劳动者正常流动,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正当权利。
相关背景:仲裁委2005年共处理欠薪类案件102件,占全年受案总数31%%。工资争议存在多样性的特点,不仅涉及到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涉及到各种生活费以及奖金等。总的来讲,工资争议一般都伴随着其他争议一并产生,尤其是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关系密切,且工资争议有综合型趋势,即一个案件中各种类型的工资争议会纠缠在一起。工资争议已呈现出增长数量多、案情更复杂、矛盾难调和的特点。
申诉人:职工李某被诉人:镇江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情回放:李某内退后担任该电子公司总工程师。2003年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被撞成“植物人”,鉴定为工伤、一级伤残。李某发生车祸后,共获得肇事者赔偿23万元,李某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又发生了医疗费2万余元。仲裁委裁决该单位报销李某的医疗费,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并按月支付李某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仲裁员点评:工伤待遇争议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让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义务,这样才真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
相关背景:我市2005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31万人。工伤争议主要发生在少数未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上,主要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而不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伤550起,引发工伤待遇争议32件,通过仲裁已处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涉及经济标的229万元。
申诉人:徐某等37名职工被诉人:镇江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情回放:徐某等均系该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老职工。徐某等劳动合同到期后,因故没有在公司规定的第二天给予答复。2005年9月12日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徐某等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终止合同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劳动者有权决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或有固定期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员点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条件有三: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相关背景:在许多合资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中,老职工人数还是不少的,近年来,因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老职工集体停工、集体上访、集体打劳动官司的状况屡见不鲜。
申诉人:镇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被诉人:职工吴某
案情回放:吴某为某电器公司总工程师,2003年11月吴某要求调离公司,双方签订了有关竞业限制范围的协议。2003年12月该公司支付了吴某3万余元劳动补偿金。去年公司发现吴某开办的电器公司经营类似的产品,遂要求吴某赔偿违约金20万元。由于双方所签协议在内容上、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同时又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支付了吴某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员点评:企业的商业秘密要保护,员工的工作和生存的权利同样也要保护。由于竞业限制协议毕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因此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
相关背景:2005年全市仲裁机构共受理涉及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方面的争议46件,是2004年的130%%。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避免不正当竞争,与本单位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
申诉人:职工蔡某被诉人:镇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情回放:蔡某与单位发生争执,起因竟是对总经理问话的漫不经心。不久公司以“不服从上级管理”为由对蔡某作出了辞退处理。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人没有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故裁决支持了申诉人的请求。
仲裁员点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要有依法制订并告知所有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二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达到严重程度。
相关背景:此类案件2005年仲裁委正式立案332件,处理结案300件,在已结案案件中劳动者胜诉210件,占70%%。劳动者的胜诉率远远高于企业的原因有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上存在管理理念陈旧、管理手段落后、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仲裁委和社会有关方面在维护弱者的权益上有所作为。
申诉人:职工潘某被诉人:镇江市某宾馆有限公司
案情回放:潘某于2003年到该宾馆做客房服务工作,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其间单位没有为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按规定支付潘某加班工资。2005年1月宾馆单方通知潘某不再用工。对潘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仲裁员点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后,不但逃避不了法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背景: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签了合同会加大企业成本和负担,限制和影响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我市从1982年12月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在原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高达95%%,但在一些民办企业、个私企业中签订率仅为30%%,另外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服装加工业中,使用的外来民工签订率更低。
申诉人:职工戚某、朱某被诉人:镇江市某区劳务公司
案情回放:戚某、朱某被某区劳动服务公司常年派遣在本市某单位工作,但劳务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均没有为戚某、朱某参加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由于实际用人单位经营发生变化,劳务公司无法为两人重新安排工作。经仲裁委调解,劳动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戚某和朱某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约8万元。
仲裁员点评:劳务派遣企业可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背景:据不完全统计,仅市属以上单位使用的劳务工就达到2万余人。因各劳务公司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规范的劳务派遣情况经常发生,加之个别用人单位想利用劳务派遣逃避责任,往往造成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去年就发生此类争议40余件。
申诉人:职工袁某被诉人:某商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情回放:去年2月,袁某任该公司烟酒课副课长,试用期三个月,由于公司决定降低工资标准,袁某提出辞职。袁某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此案经仲裁委调解,被诉人一次性补偿了申诉人相关费用。
仲裁员点评: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背景:从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数据来看,反映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所有案件中,单位少缴、不缴社会保险所占比例较高。为此打官司的也逐年增多,2005年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社会保险争议70件,同比增长22%%,已占全年受案总数的21%%。
申诉人:职工吴某被诉人:镇江市某商业有限公司
案情回放:吴某去年1月怀孕,因有“先兆流产”症状,向公司请病假,但公司却按事假处理。吴某未按公司要求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对吴某做出辞退的决定。最终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辞退决定,补发病假工资,补缴请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员点评: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背景: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案件有119件,占受案总数36%%,主要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国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对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处罚就有6条。加大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力度,已势在必行。
申诉人:职工马科斯被诉人:丹阳某刀具有限公司
案情回放:德国人马科斯(音译)受聘于丹阳某刀具有限公司,任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2004年11月30日,该公司以马科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继续承担马科斯的各项费用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马科斯各项补偿38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员点评:本案是丹阳市首例涉外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是处理涉及本国劳动者还是外籍劳动者的争议,仲裁委均应一视同仁。公司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减少用工,应当通过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背景:我市有众多的外资企业,目前在我市就业的外籍劳动者人数已达300人左右,如何指导用人单位有效地进行劳动管理,更大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为经济发展服务,是现今面临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