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问:他是某公司有九年工龄的职员,多年兢兢业业。8月份为了给父母买房,他挪用公司公款8万,9月底公司财务发现,财务告知了总经理,总经理和他谈话后,鉴于他一贯良好的表现和尽孝的动机,同意不报案并在公司内部解决。他于10月10日全款退回了公司,而公司也让他交出了全部工作并让他“休假一段时间”。他就在家等待处理结果。接下来又发了一个月工资后,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停发了他11月份的工资,他多次致电总经理表示忏悔,希望公司尽快给出处理方案,因为它的劳动合同结束期是到明年7月1日,现在他没有收入,开始借钱过日子,而其他公司想找他去工作他又苦于没有和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敢去。可是如果让他就这么干等到7月份,那么生活的窘迫可想而知。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任何答复。
他希望我能帮他想想办法,他诚恳地承认自己错在先,可是他已经及时地补回了公司损失,现在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给他,他想咨询:
1、他挪用公款的这件事是否已构成犯罪(已及时还清)?如果公司在拖了几个月后还要转交相关法律机关来解决的话,会给他如何判?
2、目前公司不给他提供劳动机会,不给他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
3、他现在想辞职,另谋职业,可是公司不给他任何回复,请问他如何才能尽快离开这家公司,另谋发展?
答:《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的朋友挪用公款为父母买房,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情况,又由于你朋友系在三个月内还款,因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形,因此你的朋友实际上尚未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另一方面,针对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由于事关重大,仅靠信箱咨询的形式不能保证所反映的事实是否有所遗漏,建议直接向律师咨询。
其挪用公司公款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属于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现在难说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如果最终明确自己不构成犯罪,可以与公司领导协商处理结果,或者通知公司辞职。如果明确自己涉嫌犯罪,可以考虑向司法机关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