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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双薪该缴多少税?各种“红包”计税不一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2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就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的薪水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有关部门。
    
     年终双薪成都起征点1000元
    
     按规定,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根据新办法,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薪金数额×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发双薪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小罗在单位12月份取得工资为5000元,年底享受双薪。那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元-1000元)×15%-125元=475元,第13个月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元×15%-125元=625元,因此该月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75元+625元=1100元。
    
     据了解,目前成都发放“双薪”执行的起征点是1000元。
    
     各种“红包”计税不一
    
     市民常常将正常工资外的各种收入称为“红包”。因此也将年终双薪与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混为一谈,但实际上,这两种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有很大差别。
    
     据税务人士告知,年终奖的计税基数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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