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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怀孕实情不受保护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2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李小姐1995年开始在某厂工作,2003年2月结婚,3月初被确诊怀孕。其与厂家签定的最后一份合同在3月31日期满。
    
     3月底,厂里要辞退一批员工,3月21、22日两天厂里为员工办手续,要求“三期”员工声明,与李小姐同部门的10人递交了相关证明而李小姐没有。
      
     随后,厂方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要求离职人员签字认定自己并非“三期”人员,李小姐进行了签字认定。于是,公司在3月31日支付离职工资后没有续约。
    
     随后,李小姐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支付三期工资,并支付因为公司没有为自己投保险而不能从保险获得的生育费用8000元。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公司已经书面征求了员工状况和意见,李小姐也予以签字认定,所以公司无过错,不支持李小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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