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试点工作的意见》,对依法及时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经青岛市总工会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决定在青岛的市南、市北、四方、胶南四个区、市法院与工会之间开展将部分有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工会进行调解的试点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意见》规定:试点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将部分有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但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委托工会调解,法院不得擅自委托。
《意见》规定: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先行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法院委托工会调解案件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以防止案件久调不决。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在工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意见》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