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毕业生小陈昨来本报,就其违约该不该付违约金困惑地说道:协议上说要赔,合同条例上又说不赔,到底哪个说了算?
让她困惑不已的两个合约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前者约定,小陈到公司第一年为见习期,如离开公司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而后者规定试用期3个月,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交违约金。打算回江西老家工作的小陈说,当初随随便便与用人单位签协议,现在想毁约,却不知道该不该赔违约金。类似问题,每到临近大学生毕业日子,都会“冒”出,记者从市劳动争议仲裁处了解到,问题集中在见习期与试用期的矛盾上。
矛盾源于毕业生提前变成“劳动者”
“出现这样的矛盾,主要原因在于管理部门的重复。”市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姜辉说,见习期是教育部门规定的,而试用期是劳动部门规定的。他认为,就业协议主要体现毕业生的去向,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那一天就应该完成其使命,而目前协议中还有见习期、违约金等内容,无形中将效力一直延伸到了协调劳动关系的领域。
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该矛盾根源于大学生提前就业,“现在大部分毕业生尚未脱离学籍就进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前成为‘劳动者’”。而只要没毕业,大学生就不应称其为劳动者,即使进入单位也只能算是实习或见习,不宜用劳动法规进行约束,而就业协议可在这期间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毕业后,用人单位才能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与就业协议的衔接。该负责人也承认,见习期规定已不适应毕业生提前就业的实际情况。
律师观点:见习期应该废止
“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人才市场双向选择现实情况下,见习期约定难以执行。”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蒙秀运认为,对高校毕业生规定见习期是为适应最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而现在大学生就业形式有了很大变化,见习期也应随之废止。
目前见习期、试用期双轨并行,是新旧体制变化相关部门没及时作出调整造成的。蒙秀运说,大学生见习期内“跳槽”的情况已很常见,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干脆将违约金一栏划掉,导致约定的见习期也“名存实亡”。
双轨并行“试用”优先
对于小陈的困惑,市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姜辉表示,在既约定了见习期又约定了试用期的情况下,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审理,都要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即无需缴纳违约金。如果毕业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仍要执行就业协议的约定。
在双轨并行的情况下,为避免见习期、试用期“撞车”,法律专家提醒单位及毕业生,尽可能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中,保持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条款的一致。有考研、出国或其他准备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可约定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避免产生争议或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