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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限应从发生劳动争议算起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18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时下已入冬季,进城务工者要不回工资的投诉呈上升趋势。很多务工者知道单位欠工资去劳动仲裁,但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多数被打发回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个别劳动部门好打法规“擦边球”,不给受害劳动者立案或推脱。
    
     哈市市郊的小胡28日投诉她们单位欠工资不给已几个月了,几天前,她和其他两个姐妹到单位所在区劳动部门进行仲裁,工作人员说,单位拖欠她们工资的期限已超过60天,不能仲裁。
    
     其实,小胡三人去投诉劳动部门的解释有误。按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小胡三人所说的“拖欠工资期限”与她们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是两个概念。如果小胡三人确定争议期没有超过60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理由不立案。如果该争议仲裁真超过争议时限,劳动仲裁部门应给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小胡三人可以到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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