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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15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问:我已在某企业工作了十三年,续签合同时,我想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答应。请问,我是否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也有相同的规定。本案中,这位劳动者已经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且该企业同意继续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同意签订,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注意的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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