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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社会保险难享受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6-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在有些企业里,“临时工”真是名副其实的临时工。他们的待遇与固定工有明显的差别,突出体现在他们“享受”的是“三不”政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上社会保险,不缴纳保险费。企业有了“三不”政策,在用工的时候也就“活泛”多了。
    
     固定工下岗“临时工”上岗
    
     有读者曾经向笔者诉说,他们单位让绝大多数固定工下岗,美其名曰为“减员分流”,享受国家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心里有自己的小算盘。一名下岗职工每月领工资300多元,再上各种社会保险,承担医药费,大概有600多元。殊不知,企业等于把负担转移给了社会。同时,前脚固定工下岗,后脚又招来了大批“临时工”。招进来的“临时工”可就“便宜”多了,企业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临时工”上社会保险,想辞“临时工”就辞,不承担社会责任。“临时工”每月领到400多元工资还美滋滋的,而且,干起活来特别卖力气,特怕“老板”“炒”了自己的“鱿鱼”。像这类事情大多发生在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服装厂、金属加工厂等。
    
     三个月是“临时工”的槛儿
    
     有一位读者向笔者谈起这样一件事情。有一家商店的老经理在用“临时工”时就用三个月,多一天都不用。她招的“临时工”都是外地人员,让“临时工”干售货员。售货员是熟练工种,只要会加减乘除就可以了。这些“临时工”每天一干就是十几个小时,晚上住在店里,又当看店人,又当售货员。商店既节省了一个看店员工,又不给“临时工”上社会保险。最损的是,当“临时工”干到三个月的时候,该长工资、增加奖金、签劳动合同了,经理千方百计地找茬儿,把“临时工”辞掉了,然后,他再招“临时工”,如此地往复。
    
     “临时工”怕辞退不敢告单位
    
     笔者在劳动争议仲裁的朋友处获悉,他们经常遇见到仲裁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临时工”。绝大多数的“临时工”来到这里都是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原来,“临时工”不知道,他们应该享受的法律时效期已经过了。劳动争议的法律时效是60天,他们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敢申请仲裁。一位“临时工”对笔者说,我们怕得罪“老板”,怕被“老板”辞退。等“老板”辞退我们之后再来申诉。但是,已经为时已晚了。仲裁员也非常同情“临时工”,也知道“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仲裁员也无能为力。仲裁员呼吁,“临时工”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给“临时工”上社会保险危害大有的企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临时工”实行“三不”政策,可能得到了一些实惠。可是,不知人们想到没有,其对社会有多大的危害?危害之一用工无秩序,流动成空话。“临时工”是用工合理流动的产物,又是劳动者的一部分。劳动者应该享受国家赋予的社会保险的权利,“临时工”也应该同样得到享受。如果“临时工”得不到这个权利,将会影响到“临时工”的管理,也难以健全用工制度。危害之二,非法用工蔓延,固定工不“固定”。企业想招“临时工”就招,想辞就辞,而这也侵犯了固定工的利益,形成了“临时工”真“临时”,固定工不“固定”的现象。危害之三,社会保险扩面难“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不给“临时工”上社会保险,无形之中给三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树立了“反面榜样”,这样对三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收缴社会保险更加艰难。有关方面提请各企业要重视“临时工”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加大对“临时工”的社会保险的监察力度。要发挥监督作用。“临时工”自己也要增强这方面的意识,与“老板”软磨硬泡也要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让“老板”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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