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办公资料库

办公首页

会员登陆

您所在的位置: 办公时尚-您的办公专家办公新闻员工关系 → 文章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集体合同规定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5-8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集体合同规定》。按照《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规定》还指出,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规定》将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欧阳梦云 实习记者张磊峰)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办公时尚版权所有 2000-2008 | 客服QQ:30703707 | 邮箱 xiangsiwo(@_@)126.Com((@_@)改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 赣ICP备07002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