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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可“违法”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5-6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张小姐去年从外地大学毕业后,与沪上的一家it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张小姐于前些日子提前30天向单位递交了辞呈。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予办理退工手续,理由是单位为张小姐办理了上海户口,同时劳动合同也明确约定张小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她一年的收入作为违约金。张小姐不得已提起了劳动仲裁。
    
     律师分析:为保障人才流动,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依法提出辞职的权利。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只限于两种情形: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二、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其他情形均不得设定违约金。而所谓“服务期”不同于合同期限,它指用人单位因出资招用、培训或者给予员工其他特殊待遇而事先约定劳动者为自身服务的期限。当单位出资给某位员工特殊待遇,而非给予所有员工时,才可以设定服务期。就张小姐的情况看,她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口、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都是自己承担费用的,单位只是操办手续,并未出钱,因此这不算“特殊待遇”,单位不能给张小姐设定服务期。所以,只要张小姐没有违反保密协议,就不该交纳违约金。
    
     办理退工手续牵涉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用人单位晚开一天退工单,劳动者只能晚一天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此,我国相关劳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解除后7日内办理退工手续,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且是无条件的。一旦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开退工单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单位不仅要开具退工单,而且要赔偿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其标准一般按劳动者前一年平均工资的12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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