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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5-6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市民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时。一个星期前,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要加班费。
    
     昨天,记者联系了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一位姓沈的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雇用关系与被雇用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打工”来形容。那既然是打工,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不过,基于保安工作时间长的性质,他们可以与他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由于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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