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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铁塔讨欠薪坠地身亡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5-6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5月14日讯爬到废弃的铁塔上讨薪,铁塔突然发生断裂,讨薪者当场从铁塔上掉下身亡,其家属起诉索赔20余万元。近日,城阳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死者采取过激行为,应承担六成责任,而两被告单位共担四成责任。
    
     ■事件回放爬铁塔讨薪意外摔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某曾是青岛某蔬菜分公司的员工,后来某蔬菜分公司因改制,将魏某分流安置到某商贸公司工作。2004年8月14日下午4时许,魏某因向某蔬菜分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索要工资没有结果,一气之下,爬上位于城阳某村该蔬菜分公司办公楼楼顶的废弃铁塔上,虽然亲属以及民警进行了劝说,但是魏某仍不肯下来。后来,废弃的铁塔突然发生断裂,魏某从铁塔上摔在屋顶上,当场死亡。
    
     ■双方争辩被告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被告某商贸公司无故拖欠魏某工资,在索要过程中,某商贸公司推卸责任,要求魏某到某蔬菜分公司索要,魏某来到蔬菜分公司索要,因问题一直无人处理,魏某才爬上某蔬菜分公司铁塔,最终意外摔死。死者家属认为被告某商贸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并将责任推给某蔬菜分公司,是导致魏某死亡的起因和主要原因;被告某蔬菜分公司对铁塔没有妥善处理,明知年久失修却没有设立危险标志,是导致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法庭上,被告某商贸公司辩称,魏某自己爬到铁塔上,亲属和民警对其进行了劝解,但魏某仍不下来,后来自己摔下致死,而事后已经达成补助协议;被告某蔬菜分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对魏某死亡无过错,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铁塔位于公司办公楼顶,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轻易到达,因此不需要设立危险标志。
    
     ■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某商贸公司没有支付魏某最低生活保障费用,致使魏某采取过激行为,应对魏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某蔬菜分公司作为魏某分流前的工作单位,在魏某找其索要最低生活费用时,未能妥善处理,造成魏某在其办公楼上采取过激行为,对魏某的死亡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与被告某商贸公司连带对魏某死亡引发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被告应承担原告40%的经济损失,判决两被告赔偿人民币99546元。
    
     同时,魏某与被告发生工资争议后,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按照合法途径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而采取过激行为,引发严重后果,其本身也有过错,自行承担六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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