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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5-30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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