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兼职指的是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另一项业余的工作,两种工作有主次之分,本职工作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兼职工作只能利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业余时间进行。兼职不同于非全日制工作,在若干个非全日制工作之间,没有主次之分,职员以小时为工作时间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职员与每一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允许在本职工作之外兼职的只有科学技术人员。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发布了《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在这个办法里,科学技术人员欲兼职的,聘请兼职人员的单位必须取得两个同意,一是兼职者本人的同意,二是兼职者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该《办法》还规定,聘请兼职人员可以采用合同形式,在合同中应规定聘请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兼职期限和待遇等。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科技人员都可以兼职的,《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的,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
除了科技人员外,法律规定明确不得兼职的是企业的高级职员,即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规定也可称为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除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外,其他法律对于公司董事、经理以外的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未作规定。我们认为,除非职员与公司之间有关于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约定,职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完全利用业余时间兼职。
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也被称为专有服务,是一种独家聘家制度,即职员在服务期内只能为本职工作单位服务,不得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即使无偿的诸如演讲、培训等活动也不可以。如未经本职工作单位准许利用假期在外兼职,一经发现,即被视为”对本公司进行欺骗隐瞒”,将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与赔偿责任。如本职工作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负有专有服务义务的职员未经批准而接受其他报酬时,将视为职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作出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