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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没上保险公司也不管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5-20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去年11月13日,广州富瑞斯鞋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员工赵红旗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在经过5天的全力抢救后最终死亡。家属为此支付了两万余元的医药费,这笔费用对于本不富裕的赵家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
    
     赵红旗的老父亲赵林浩告诉记者,赵红旗是去年7月份到那家分公司工作的,主要负责往几个大的购物中心的富瑞斯鞋专柜送货。赵红旗到这家公司后,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也不给签劳动合同。因为找份工作不容易,尽管赵红旗不满公司的做法,也不敢说什么。赵红旗这份工作做得很辛苦,几乎没有休息日,还经常加班加点,但都没有相应的报酬。赵红旗发病的那天,是在送货的途中。当时分公司的副经理吕先生也在一起,他们把赵红旗送到医院后,通知了家属,此后就什么都不管了。在医院抢救的几天里,需要大笔的费用,但分公司却一分钱也不肯掏。
    
     赵林浩说,儿子家的生活一直很困难,儿媳妇生病不能工作,孙子正在上大学,而自己和老伴的退休金加起来,也不过一千多元钱。赵红旗的死对这个家庭而言,简直就是雪上加霜。更何况为了抢救他所花费的钱,几乎都是借来的。他们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
    
     尽管分公司最后答应给赵家5000元钱,但赵林浩还是认为,儿子的医疗费都应由这家公司承担。儿子的死虽然与公司无关,但如果这家公司给儿子参加了社会保险,儿子就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这样大部分医药费都能报销,儿子当时也不会因为家里再也凑不出钱来,而没有得到更好的治疗。这家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他们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分公司认为不该担责
    
     对于赵红旗的死,他所在分公司的吕经理认为,公司对他的死不承担任何责任,答应给他家5000元钱,是因为同情他。吕经理说,他是来帮忙的,怎么给他钱?吕经理告诉记者,分公司的人都没有保险,包括他本人在内,他认为保险没什么用。
    
     记者向吕经理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这样做就是违法的。吕经理答道:“谁不给他上保险了?他是下岗职工,自己上着保险呢,我让他转过来,他不转呀。”记者马上问:“您刚才不是说,连您自己都没有保险吗?”吕经理随即转移了话题说:“我们总部不在这儿,这是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我都跟他们(指赵红旗的家人)说了,让他们告去。”言下之意是,反正你不能告我,因为我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告你得到广州去告总公司。
    
     记者试图采访这家分公司在广州的总公司,但是吕经理不提供总公司的联系方式,记者通过114查号台查询得知,这家公司没在查号台注册。
    
     医药费应由单位承担
    
     据了解,赵红旗的确曾经是另一家企业的职工,但由于那家企业不景气,早就与赵红旗解除了劳动关系。赵红旗应聘到广州的这家分公司后,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用工权,所以实际上是与这家分公司的总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总公司本应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却未缴纳,不仅是赵红旗,其他职工也都没有保险。有关人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对于抢救赵红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这家公司应该承担。
    
     目前,外省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在京设立办事机构或是分支机构,招用工作人员后,不给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严重,本报就对此作过多次相关报道。在这些分支机构中工作的劳动者,当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这些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用工权,北京的劳动执法部门往往因为对他们没有管辖权,而对这些用工单位无可奈何。而劳动者想要维权,就要千里迢迢,跑到这些分支机构的总部所在地,耗不起,也打不起官司,最终只能放弃。这些分支机构深知自己的“优势”,所以就更敢拿劳动者的权益不当回事了。
    
     有关人士认为,目前有关法律规定中,只规定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或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是在分支机构的,北京的劳动执法部门才可以受理劳动者的投诉。这一规定,给那些没有营业执照和职工工资都由总部发放的在京分支机构以可乘之机。所以,有关部门还应完善有关规定,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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