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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5-18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及其原合同制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市、区(不含番禺、花都区和县级市,下同)机关、事业单位中,不符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条件,且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及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原合同制退休人员。
    
     (二)市、区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及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原合同制退休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为参保人员统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一)人员核定。有关单位按所属关系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参保登记表,并打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及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附件2),有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名单后,送交同级公费医疗办公室核定。
    
     (二)参保登记。有关单位持参保登记表及经核定的其他材料,按照《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核定手续。
    
     三、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来源,由原单位解决。
    
     四、执行时间:从2005年4月1日起计算。
    
     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中央、省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和合同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
    
     1. 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申报名册(表一)
    
     2.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申报名册(表二)
    
     市劳动保障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事 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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