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某口香糖公司的市场总监,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颁布了《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规定》,明确要求涉密员工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生产口香糖、香口胶、泡泡糖等类糖果的企业就职,同时,规定公司将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003年,马某提出辞职,前往另外一家糖果公司,继续市场部工作。原公司认为,马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要求其离开新的公司。马某则认为,根据公司的规定,公司要限制他就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表示,只要马某离开,可以马上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不成,公司告至仲裁委员会,坚持要求马某从新公司离职。
——规定竞业禁止的形式是否成立?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掌握企业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得到同类行业就业的规定。为什么不能到同行工作,因为会因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损失。从上述这个案例来看公司的规定是不是合法?能不能有规定?
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不一样,竞业协议是可以规定,可以规定或者是约定的,但是约定后又出了这样的矛盾,是因为规定不够具体,不具有执行性,只是一个泛泛的规定,尽管马某只是中级管理人员,但是也不得不签字,但是并不是说有效能限定住。在同行业范围之内有很多的问题,法院、仲裁得不到统一,也没有办法统一规定。因为规定不够详细,所以建议在对员工进行竞业禁止的协议时,第一要禁止什么样的,包括员工在职和离职两个阶段,竞业禁止就是禁止内和禁止外的;第二就是用人单位如果支付经济补偿,先给、后给、分期给、给公司什么样的比例、是平常公司的比例还是以后再单独给钱,这是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第三种就是员工如果在竞业禁止之后出现违约责任,一般都是有三种责任:一是违约出现了以后,不管有多少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二是如果违约而且造成损失,除了要支付违约金还要支付赔偿金;三是支付违约金还要继续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交了钱也要继续履行义务。第四部分竞业禁止要有中止条件,总之权利义务双方一定要看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