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办公资料库

办公首页

会员登陆

您所在的位置: 办公时尚-您的办公专家办公新闻争议仲裁 → 文章正文

单位无权收押金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5-15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我们在东美小区一家生鲜超市上班,因辞职老板要扣我们100元押金。”一名王姓读者日前向早报这样反映。
    
     她说,她们是8月中旬在该超市上班的,老板起先要她们交200元押金,后来押金是从工资中扣,一个月100元,共扣了两个月。我们辞职,老板也同意,但就是100元押金不给我们。
    
     该超市负责人对记者说,员工在这家超市上班之前,双方事先是有口头约定的,如果工期不满一年,200元的押金只能退一半,据称她们都同意;超市也发工资给她们,她们则将押金条也交给超市,这也是员工自己愿意的。这名负责人称他们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来办理事情的。
    
     为此,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伟烈律师事务所的林晓阳律师。林律师说,用人单位收取员工的押金,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她们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她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办公时尚版权所有 2000-2008 | 客服QQ:30703707 | 邮箱 xiangsiwo(@_@)126.Com((@_@)改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 赣ICP备07002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