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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7-5-10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2000年6月7日,a咨询有限公司和刘某正式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雇佣和保守机密合同书》。在这份合同中,刘承诺:在其受雇佣期间,“由于和公司的雇佣关系而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作为保密事项以及专用情报来保存。”
    
     但是,就在公司与刘签约的前一天,也就是2000年6月6日,刘已经同b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有效期也是一年。这份兼职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他担任b公司的兼职业务员,他所联系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
    
     2000年7月,刘负责联系a公司与一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国际标准体系认证咨询业务。但a公司随即发现,他们志在必得的这两家客户竟然莫名其妙地成了b公司的“囊中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了蛛丝马迹,他们决定提请劳动仲裁。
    
     2001年2月20日,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裁决,以刘应聘动机不纯、承诺退还公司所发的全部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等为由,判令刘退还已领的工资2403.75元,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71500元,同时判定刘承担600元仲裁费。此案终于尘埃落定,但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
    
     我们既要用人,也要“疑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严格贯彻“需要才知道”和分工原则只有当不授权、不透露商业秘密就无法工作时,才向相关人员授权、透露。另外,还要注意把某一完整的事项,如科研规划方案、软件设计方案、工艺流程等分割成若干部分和环节,不同的部分和不同的环节允许不同的人知道。这样,即使个别人流动也不会对整体秘密造成威胁。
    
     建立信息密级制度管理者应建立商业秘密文件档案,并对阅读权限进行明确划分,形成制度。查阅涉密文件,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绝密级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不得擅自阅读不应该阅读的文件。所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在企业内进行,并必须填写登记,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必须复制的,应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可以单独签订,可以与知识产权归属的合同签在一起,也可以和劳动合同签在一起。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后,如果劳动者向他人泄漏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先不说是否违法,首先就是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签订保密协议的职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期,这个提前通知期可以不受30天的限制,最长可以6个月。有了6个月的提前量,用人单位不但可以把这个员工调离要接触商业秘密的岗位,还可以采取必要的脱密措施。
    
     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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