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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公司业务范围有哪些?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9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
    
    □ (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
    
    
    
     □(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
    
     □(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
    
     □(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
    
     □(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
    
     (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积货鉴定)。
    
     □(8)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
    
     (9)其他检验鉴定业务,如财产鉴定评估,价格比较,审核签发价值证明书,抽取或签封货物样品,出口成套设备从设计审查到监造,出口商品从原料检验到成品验收乃至装船前检验。
    
     (10)进口商品在生产国或装运地检验或代办委托国外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11)各国安全认证代理申请服务。
    
     □(12)各国安全认证技术咨询服务。
    
     □(13)国外认证机构委托的工厂跟踪检验服务。□
    
     (14)产品预验及客户委托的其它安全测试服务。□
    
     (15)承接emc测试,出具cb测试证书与测试报告。□
    
     (16)iso9000、qs9000及iso14000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
    
     □凡国外的贸易单位、制造厂商、运输、保险部门以及公证检验机构等,都可直接向商检公司委托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各项鉴定工作。商检公司也可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派员到国外办理检验、鉴定;还可办理与商品检验有关的咨询业务和技术服务,如出口商品的催交,进口机电仪商品的调试、维修等等。□商检公司与国外的一切检验机构,可以签订协议,发展相互委托和代理关系,采取灵活做法,为国际贸易提供方便和服务。为配合贸易需要,国外公证检验机构可以委托商检公司办理或代理有关的检验、鉴定业务,并可派员来我国进行技术交流。□商检公司也可为我国各外贸公司或运输公司办理在境外的检验鉴定工作,或介绍有信誉的国外检验机构,办理有关的检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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