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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型态
依据香港公司法有四种不同的公司组织,一为公开募股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二为非公开募股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三为独资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四为合股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by shares)。
二、奖励投资措施
无论是外商或本地公司团体之成立均无差异,此二者在同样的法条下登记,以同等性质视之,课征税率亦无差别,外籍人士得以投资任何行业,且享有法律上百分之百的公平性。除对童工与妇女劳工有特别的法律保障外,一般合法的雇用劳工均可受雇于所有的私人企业,对于资金汇回净额利益、利润及其它费用也没有限制,外汇亦无管制,任何金额、任何时间均可自由地汇入或汇出。
三、投资限制
香港政府对经济事务向采不干预政策,也无特别投资限制,但独占行业(如公共交通工具、电灯、煤气等),敏感性行业(如武器、军备、药剂、毒药、烟、酒等)之生产须向特定部门申请特别牌照,另制烟及酿酒需设仓库,俾海关派人常驻查核。而有关环保的生产事业需 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受其监督。
四、投资主管机关
投资者就投资设立公司或工厂,分别向注册总署公司注册处进行公司注册,向税务局商业登记署领取商业登记证,及向香港工业村公司等机构提出设厂申请。
五、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设立公司
外商想在香港成立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须依公司法(companies ordinance)规定提出申请,外国人投资申请程序及规定与香港居民同,惟该公司之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必须为香港居民。
投资申请人先拟定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并前往公司注册处查询有无重复,若名称相同者,则必须另拟订,若无相同者,即以拟订的名称进行注册手续。
公众有限公司系指其组织章程内,载明股份可以转让过户,又可以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股东数超过五十名,且帐目必须经「会计师」审核的公司,该类公司又分「有股本」和「无股本」公司,有股本公司通常适用于营利性质的公司,而无股本公司则适合一些联谊组合,如 工商协会、公会及非营利性团体等,私人有限公司筹设,必须要「有二名香港居民为发起人」,股东至少要有二人,最高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组织章程必须载明限制股份转让过户权,但不得公开邀请认购公司之股票或债券,加入为股东者可以不是香港居民。故许多我国商人在香港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无论在港成立新公司或分公司须先至注册总署公司注册处注册(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13-15楼),领取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需时约一至二个月。
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有章程,可委托律师或专业人士代为撰写英文的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组织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拟设公司的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须按照下列方式签署:
组织大纲
最少须由两名认股人签署,每人最少购买一股,每名认股人须在一名证人面前签署,并须由该证人证明签名属实,该证人亦须签署及清楚列明其本人职业及地址。
组织细则
必须由每名在组织大纲签署的认股人在一名证人面前签署,并须由该证人证明签名属实,该证人亦须签署及清楚列明其本人职业及地址。
已遵守有关注册所需事项的声明书,须由受聘从事组设公司的执业律师作出,或由在公司组织细则内列明为公司董事或秘书的人士作出。
上述签署办妥后,再由委托组织公司之律师,或由在公司组织章程内列明为公司董事或秘书的人,在香港法院或政府监誓官面前作宣誓,然后将「组织大纲」、「组织细则」及「宣誓声明书」(statutory of declaration)三种文件送公司注册处批示。
公司被批准成立后,仅为一个「法人」的产生,如法人要进行商业行为,须向香港税务局之商业登记处办理商业登记证,填具「商业登记:(b)表格」,并缴交年费,领取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在香港成立无限公司手续很简单,筹设时间与费用及以后支出,均较成立私人有限公司节省许多,惟须有一位具有香港居民身份的人作为「保证人」,我方业者须先寻妥保证人后,才可成立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可分:(1)独资经营(2)合伙合股经营等二类。台商可以独资在港成立无限公司,亦可由多位共同合伙合股在港成立无限公司,更可由一位或多位台商与一位或多位香港居民共组无限公司,在有香港居民参与为股东的条件下,则无须另找保证人,合伙经营时最好订定合 伙协议或合约,不论有无协议或合约,所有合伙人均受香港法例第三十八章「合伙经营条例」的规范。
我国商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适用于公司条例第11部者,是指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均被视为经营行业图利的人士,并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而不论该公司是否在香港经营行业。
向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的手续相当简单,只要填妥有关申请表格:一式二份,交回香港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the bussiness registration office of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填表内容如下:
(1)公司中、英文名称(2)负责人或合伙人的中、英文姓名及所有别名、我国护照和身份证号码(需附影印本)
(3)国内、香港的住宅地址(4)公司营业的香港地址(5)公司营业性质(6)开业日期(7)签名(8)保证人中、英文姓名、别名(9)保证人住宅地址、电话(10)保证人签名。
商业登记署设于香港的办事处及九龙新界各分局的地址如下:
港岛办事处--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五号税务大楼四楼税务局商业登记署。 电话:187-8088
九龙分局--九龙旺角联运街三十号政府合署一楼 电话:2399-2222
荃湾分局--新界荃湾青山公路174至208号荃湾地铁站停车场大厦1楼 电话:2402-2269
(二)申请设厂
各类型公司皆可以设厂,惟须向劳工处办理登记,不发证书但可收到回卡及登记号码,登记资料表则列入劳工处档案,产品若须出口,尚须另向港府贸易署申请工厂登记(registration of factory),亦不发证书,仅有回函及登记号码,可供日后凭以申请产地来源证用。
如拟建厂,须向建筑物条例执行处申请建筑许可及建成后之使用执照,此外亦须获得消防处之使用许可,方可启用,若拟在工业村设厂,须向香港工业村公司提出申请(地址:香港新界大埔工业村大昌街十九号工业村中心大楼107室、电话:2664-1183),香港现仅有大埔、元朗、将军澳三工业村,皆由该公司管理,机械设备、原料进口皆不需事先申请核备,亦无需缴税。
六、土地成本对于外籍人士购买土地并没有限制。所有的土地皆属皇室(grown)所有,且多数透过拍卖出售,重新签订土地契约,根据中英联合声明,所有土地契约须经香港政府批准,最晚租期不得超过公元2047年6月30日,即不超过1997年后50年,利息之支付和租金(premium and nominal rent)亦在1997年6月30日到期,1997年6月30日之后毋须再付额外的利息,仍须课征财产课税评定价格3%之年租(annual rent of 3% of the ratable value of the property)。一旦购买,其土地契约可转售而不必经香港政府之许可,土地契约在1997年后皆受法律保障。
1997年起可用的新土地将限制在一年50公顷(不包括获准兴建社区计划的土地),扣除土地的生产成本后,买卖土地所得的额外利润由香港政府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均分。
香港有三个工业村即大埔、元朗、将军澳工业村。
七、劳工相关规定
(一)劳工供应及品质
自1995年年初起,香港劳工市场开始放缓,经季节性调整后之失业率由1994年约2%上升至1995年第1季的2.8%,第2季为3.1%,到第3季及第4季分别再进一步升至3.5%。
就业不足率亦告上升,由第1季的1.4%上升至第2季的2.1%,以及第3季的2.5%,然后在第4季稍为回落至2.3%。
随着有较多香港移民回流和外籍人士来港,以及大陆移民增加,劳工供应因而继续迅速增加,这是导致失业率上升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总劳动人口的增加速度快过就业总人数的增加速度,劳工供应和劳工需求的整体平衡已转向较充裕方面。
此外,随着香港经济持续转型,劳工市场对工人的要求较前为高,技术和教育水平较高的工人觅得职位的机会较大,不过由于香港本地消费的周期性放缓,制造业中须转业的低技术工人较难在服务业寻找工作,这也是令失业率上升的一个原因,值得注意者是在1995年内,失业期中位数大约为77天,比起1994年的70天左右并不太长。
由于香港劳工供应相对于需求较为充裕,职位空缺普遍下降,至1995 年 9 月 , 私营机构仍有约51,000个职位空缺,政府职位空缺则有8,000个,职位仍有大量空缺和失业人数增加的情况同时出现,反映香港劳工市场有某程度的供求不匀情况。
香港各类职业就业情况有很大差异,一般而言,失业和就业不足较高的行业,主要集中于半技术和非技术的生产工人,另一方面,专业人员、经理和行政人员所受的影响则较少,而在某些职业类别中,人手不足的情况仍然显著。
香港总劳工人口约 300万,其中男性190万人,女性110万人,约14. 5%之劳工从事制造业,35.80%从事贸易、旅馆、餐饮等服务业,2.20%从事建筑、营造业,12.5%从事金融、地产、商务业,6.03%从事公职。
(二)工资、工时
工资分计件、计时及按职务发放,计件工资多用于产品可数之行业如制衣,但相对而言,为数不多,计时计日则多用于临时工及家庭工,制造业实质工资请另参阅附件。
香港制造业因大量移至大陆生产普遍开工不足,目前每周平均工作时数为44小时,但不同的职业和企业,其平均工作亦不同,如某些制造业每日工作8.5小时,而一周工作五天。
外籍劳工欲获得工作许可证和入境签证,须洽询英国领事馆或海外签证处(visa office abroad)或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香港湾仔immigration tower)。
除在香港出生、入籍或登记为英国人及香港永久居民外,其余均受移民管制,且在受雇为香港劳工或成立新公司之前须先取得工作签证(employment visa),签证须在抵达香港前向各英国领事馆或有关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