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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9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来源:世界经理人)
    
     一、分公司
    
     国外企业为了在韩国国内进行通商营业,应任命代表设立支社。支社依据课税被认定为固定事业场所,在韩国国内的所得,和韩国公司支付一样税率的法人税。
    
     支社必须到地方法院(汉城在商业登记所)注册,到指定外汇银行及支社所在管辖税务局申报。
    
     支社可以进行促销、营业、市场调查等活动,帮助国内部进入韩国市场。而为总部进行的营业只指总部自身,不包括有关公司和其他非有关公司。支社可以汇款给总部。
    
     二、韩国联络事务所
    
     支社和联络事务所均须在指定的外汇银行和所在地管辖税务局登记,区别在于各自的业务性质不一样。支社可以营业,而联邦事务所不能营业,只能为总部提供非营业服务,包括可以进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究开发等非营业性职能,也可以进行品质管理、市场调查、广告等准备或附属业务,但不允许直接销售或代替总部销售及维持产品的库存等。联络事务所因没有营业收入,税法上不能作为固定事业场所,因此在韩国没有纳税的义务。
    
     三、当地法人
    
     外国企业通过韩国分公司的投资,适用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商法的规定。设立支社和联络事务所时,不适用两法中对投资资金的要求;国外法人的分公司,设立当地法人时,根据外国人投资规定(财政经济部立法)第6条,应投资5000万韩元以上。商法也规定投资资金,应达到5000万韩元以上。为了在韩国国内设立分公司,除资金投入外。还须根据商法规定的顺序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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