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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律制度(二)
撰 文:吴寿仁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调整因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等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各个环节。
一、技术合同的标的和履行具有特殊性
技术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也可以是公知技术、技能或技巧。技术商品具有时间性,技术的公开或升级换代能使技术逐渐贬值。技术合同标的可同时被多个法律主体所掌握,价款或报酬没有统一的现成的标准。
技术合同的履行有特殊性,不同一般合同中的“交货”,技术转让实际上就是技术许可,允许他人使用标的技术。
二、技术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提出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并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若要撤回要约,则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要撤销要约,则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通过行为作出的,行为本身就是承诺。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合同的订立
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他技术合同除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外,也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效力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技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附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的技术合同,在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时生效。依法需要经过批准、登记生效的技术合同,应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作者现任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副主任,博士、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科技法与科技道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