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办公资料库

办公首页

会员登陆

您所在的位置: 办公时尚-您的办公专家办公新闻工伤赔偿 → 文章正文

重庆:职工工伤不能双重赔偿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崔庭长告诉记者,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和工伤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重庆市高院审判委员会第46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因第三人逃逸或其确无赔偿能力而未能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意见》还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有对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追偿金额、诉讼时效。
    
    
相关排行
  • 暂无内容
  •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办公时尚版权所有 2000-2008 | 客服QQ:30703707 | 邮箱 xiangsiwo(@_@)126.Com((@_@)改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 赣ICP备07002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