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期间,张先生将醉酒的同事搀扶回家时突发颈椎病。张先生到通州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被驳,于是状告劳动局要求认定为工伤。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通州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46岁的张先生是北京某医院保卫科的一名职工。据张先生称,2003年8月19日凌晨,他在值班室值班时,发现单位同事高某醉酒,遂将其搀扶回家,后来张先生感到胸闷不舒服,被送至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经x光片显示为轻度颈椎病。对此,张先生认为自己的病是在工作期间造成的,故到通州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通州劳动局认为,张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上述事件与其突患颈椎病之间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不符合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全面认可了通州劳动局的答辩意见,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