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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加班工资先定“基数”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加班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算?由于长期以来对于计算基数的争议比较大,所以有些企业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比较随意。为此《条例》专门提出了一个“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其支付办法。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这样加班工资也就以这一概念为计算基数。比如: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除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还应另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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