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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网友liz问:
    
     单位规定:“软件开发人员与公司司机,因工作性质原因不享受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加了白加,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如果与公司发生劳务纠纷是否可以向公司索取加班工资?
    
     答复:
    
     我国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几种。听你们公司的意思,好象他们认为软件开发人员和司机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
    
     何为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如民航空勤人员、石油野外地质勘探人员,航班不可能说下班就下班,勘探也无法说回家就回家,根本无法执行每天工作8小时。这样就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哪些人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审批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所以请liz去查一下,自己的公司是否对这两个职位获得了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核批准。如果没有批准,公司的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给予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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