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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警惕拒付“五一”加班费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向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
    
     目前,各地有不少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弹性工作制即“非标准工时制”,包括两种情况:一
     是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高级管理、推销人员、出租车司机等工作时间有弹性的劳动者;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常见于交通、邮电、航空、渔业等需连续作业的特殊行业,或冷饮、旅游等季节性较强行业的劳动者。
    
     劳动者要避免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弹性工作制是企业内部制度,“由单位说了算”,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否则属违法;二是认为弹性工作制可“弹掉”一切加班费,根据规定,弹性工作制也有工作时间上限,劳动者可以计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
    
     据了解,从事弹性工作的劳动者,其应得加班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其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3倍工资,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形式抵充;二是对于从事不定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应有一天休息日,在这一天工作的应计加班费;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及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按此标准计算,超出的工作时间应以150%%计算加班费。
    
     新闻背景
    
     “五一”长假加班费这么算
    
    
     据《华商报》报道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5月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若不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365天-10天法定节假日-104个法定双休日)÷12个月=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根据去年7月1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全省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400元,日工资标准约为400元÷20.92天=19.12元/日。那么,5月1日至3日每日加班工资为19.12×300%=57.36元,4日至7日每天的加班工资不低于19.12×200%=3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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