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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长短有何关系?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对试用期做出如下规定:
    
     1.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3.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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