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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问:两年前我经人介绍到单位工作,到单位才知道自己是一名临时工,和其他临时工一样,单位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临时工工作有七八年了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临时工没有养老失业保险及其他正式工所享受的待遇。去年7月份因为公司要与香港一家单位合并,所以单位说要与我们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解决我们的养老和失业问题,我们临时工都很高兴,但是签的时候才发现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又与单位和该派遣公司签了一份劳务三方协议书,这样我们就与单位成了劳务派遣关系。奇怪的是我们本来已经与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一直认为是单位的人,现在却只是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还是不一样,且在签订合同前公司也没有给我们任何解释,更没有听取我们的任何意见,只是集中发给每个临时工合同书让我们填。我想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现在我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如果起诉的话,能不能把单位列为被告呢?
    
     答:单位通过其他劳务公司和你们建立劳务关系,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
    
     如果发生争议,一般要已劳务输出公司作为被告,可以列你们单位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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