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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能否实行优化组合的问题的复函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粤劳关函[1997]1号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能否实行优化组合的问题的复函(有效)
    
     英德市劳动促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能否实行优化组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通过优化组合的方式将工作岗位上多余职工列为编外人员是搞活固定工制度的一种方法,是改革固定工制度的一个阶段性的特定劳动政策,随着固定工制度的消失,这项政策已失去其效用。因此,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应依据《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职工进行管理。
    
     对职工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应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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