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使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近几年来,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5月29日颁布《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1997年7月1日施行。
1999年9月2日,《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经2004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施行。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于1997年12月24日颁布《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1月1日实施。
1997年4月1日,浙江省劳动保障厅颁布并试行《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联合颁布实施《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6月27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陕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2001年5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海南省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2001年10月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1月1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