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省属各工效挂钩单位都能按规定做好工效挂钩工作,按时报送工效挂钩材料。但也有一些单位未能按规定按时报送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全,使工效挂钩的清算和方案核准时间较迟,影响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为做好2005年工效挂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各挂钩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能提供相关工资清算依据,现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4年工效挂钩清算工作。实行工效挂钩的省属单位应认真做好2004年工效挂钩的清算工作,准备好相关清算材料,于2005年4月10日前将清算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工效挂钩清算材料包括:
1.主管单位要求对企业进行工效挂钩清算的函件:
2.清算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挂钩企业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3.《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清算表》;
4.2004年度企业《劳动情况表》及有关工资统计台账;
5.其他有关工资清算材料。
二、继续做好2005年的工效挂钩方案报送工作。各省属挂钩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认真做好工效挂钩的测算工作,使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2005年工效挂钩方案材料应于2005年5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新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最迟应于7月底前报送工效挂钩材料。
工效挂钩方案材料包括:
(一)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所需材料
1.主管单位申请实行继续工效挂钩的函件。
2.《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调整表》。
3.其他有关工效挂钩资料。
(二)新实行工效挂钩所需材料
1.主管单位(或投资主体、控股公司,下同)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函件;
2.挂钩企业前三年(最少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挂钩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3.《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测算表》;
4.《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基数测算表》;
5.挂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加强对上效挂钩的管理。工效挂钩的核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各省属单位的工效挂钩清算和方案必须按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不报或逾期不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工效挂钩材料,未经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并以省工改办名义函复的,不得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工资发放不得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执行。对超过应提工资额提取工资总额的企业,其超提部分应相应冲减累计工资储备金。工资储备金不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属于省劳动保障厅保留的核准事项。其它单位未经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的,不得进行工效挂钩审核工作。
有关材料统一向省劳动保障厅一楼综合服务大厅提交,有关办事程序可上省劳动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