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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用后录用属违法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南京市劳动局与新港开发区管委会联合举办了“劳动保障走进开发区”活动,通过企业负责人座谈和现场咨询等方式,宣讲各项劳动法规。
    
     “一些单位企图利用试用期的规定糊弄劳动者”,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延振宁指出,试用期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时间限制,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也就是说,先有劳动合同期限才有试用期,而一些单位却一直采取“先试用,后录用”的方式用工,这是违法的。
    
     加班问题,在开发区内的企业里尤为突出。根据规定,如果单位采取岗位工资制,那么依照岗位工资计算加班费;如果单位实施的技能工资制,那按照技能工资计算加班费;如果单位采取的是岗位加技能的工资制,就用两者之和计算;而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制,则按照计件单价计算。但是种种计算方法,计发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90元/月)。
    
     有些单位为了逃避社保缴费就声称是职工本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有的企业还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将每月需要缴纳的社保费以现金形式发给职工。“这些都是违法的”,延振宁指出,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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